中秋国庆假期很快就要到了,各大车行(企)也会抓住“金九银十”的销售旺季,开展一些促销活动,不少人也会在假期里和家人朋友一起逛车展看新车。自从您决定买车的那一刻起,订金怎么交、合同怎么签、贷款怎么办?每个环节稍不注意都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陷入被动甚至发生纠纷。今天小编通过两个与购车有关的案例,法官为您支招,谨防踩坑!
男子心血来潮订购新车
预付5000元订购车款当晚反悔
2024年7月,老王遇到了一件“烦心事”,自己开了多年的旧车因为交通事故几乎报废。为了出行方便,他就和亲戚一起来到东莞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,选中了一辆价值9万元的舒享版轿车,当天就签订了《汽车销售订购书》并支付预付订购车款5000元。
可让老王没想到的是,就在签订订购书并支付预付订购车款的当晚,买车这件事儿却遭到了妻子的强烈反对。
原来,因为老王的旧车事故还没处理完,妻子认为这个时候买车无异于会增加家庭负担。冷静细想之后,老王也觉得自己的行为确实有些不妥,于是就跟车行联系,说自己不想买车了,希望能退回5000元预付订购车款,但是车行却表示除非老王找到其他人购车,否则订金不能退。
车行以“不改单 不退单”为由拒退订金
双方对簿公堂
多次协商无果后,老王一纸诉状将东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解除订购合同并退还5000元订金。2026年6月,案件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。庭审中,被告辩称,双方签订的订购书明确约定“不改单、不退单”,老王因个人原因单方面提出解除购车合同,已构成违约,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而老王则认为,合同上写的是预付订购车款,而非“定”金,具有预付款性质,理应退还。法官在查明事实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,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:由东莞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退还老王3200元。
【法官说法】
主持人:从上面的节目中我们注意到,双方签订的这份《汽车销售订购书》里有明确约定,老王支付的5000元是预付订购车款,那么这笔钱应该算什么性质的款项呢?
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法官 冷静:本案订购书上写的是预付订购车款,也就是我们常说的“订金”。“定金”与“订金”虽然只有一字之差,但法律效果却有天壤之别。“定金”是法律术语,“订金”是生活中的习惯用语,实际上是“预付款”。“定金”是一种担保方式,属于金钱担保,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,不属于债务的履行范畴,而“订金”属于债务的履行范畴,不具有担保性质。
购车时需明确“定金”与“订金”的区别,前者适用定金罚则且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%,后者则通常仅为预付款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,使用的词句要精准、有逻辑性,约定的内容要明确、全面,避免前后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。交付的钱款性质要明确约定是“定金”还是“订金”,同时约定好相应的法律后果,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端。
为享购车优惠选择按揭贷款
事后发现多贷4000元
2023年1月,小胡在东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小轿车,支付首付款28000元。双方签订的《汽车销售订购书》上显示,包含购置税、保险等费用后购车总价为88000元,备注栏虽提及“享受4000元金融返点”,但并未明确车辆实际成交价为92000元。
当时,销售人员也告诉小胡,要按88000元这个价格提车的前提是办理按揭贷款。于是小胡在车行业务员的协助下办理了按揭贷款。按照小胡的理解,他只需要贷款6万元,但最终签署的贷款合同金额却是64000元。事后小胡发现,不仅实际贷款的金额比预期多出了4000元,而且每月的还款额也比预期要高。
消费者认为车行存在欺诈行为
要求“退一赔三”
小胡看来,车行没有明确告知利息和总的还款额,存在欺诈行为,于是就把东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车行“退一赔三”,即退还多贷的4000元,并赔偿12000元。今年6月,案件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。
对于原告的诉求,被告也感到委屈,庭审中,被告工作人员辩称,案涉车辆原价96000元,给予客户“按揭返点”优惠4000元后,92000元为购车优惠后的落地价。
原告小胡则坚持认为,车行销售人员从未明确告知贷款利息,也没帮他算清总还款金额。经过法庭多次沟通,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:由被告车行一次性退还原告小胡2000元,车行当场履行完毕,双方纠纷就此了结。
【法官说法】
主持人:在这个案件中,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贷款金额和利息的告知上。像这种按揭贷款购车过程中,销售方应该履行哪些告知义务,消费者又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呢?
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法官 冷静:按揭贷款涉及本金、利息、返点优惠等多项内容,专业性比较强,买车的消费者大多不是金融专业人士,很容易因为双方信息不对称,出现理解偏差,进而产生纠纷。汽车厂家或销售商宣传的促销政策、优惠权益是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因素,必须清晰、准确地体现在最终合同中并实际履行,确保宣传与实际合同及履行结果一致。涉及“金融返点”、“服务费”等专业术语时,汽车厂家或销售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以显著、清晰的方式向消费者说明实际成交价格及贷款构成,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。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,也应仔细审阅条款,特别是关于价格、优惠、合同唯一性等核心内容,留存好相关凭证,以便有效维权。
(记者:陈雯婧 袁伟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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